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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姗姗来迟,全国28省已交卷!山东、河北、重庆你们该打屁股啦! | 社保减免政策地图

51社保网 2022-06-26


虽然姗姗来迟,好歹总算是出来了。

上海社保减免政策细则,终于来了!HR小伙伴们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

上海社保怎么减、企业如何划型?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HR认真了解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憋了这么多天的政策细则,究竟是怎样的。

除了上海出台细则,还有贵州、广西、西藏三地相继跟上大部队脚步。


上海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据上海市人社局最新消息,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上海市出台了系列社保减负措施,大幅减轻企业负担。

具体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

根据初步测算,预计此项减免政策今年将为企业减负约530亿元。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根据国家要求,本市将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前期已出台“沪28条”的社保减负政策继续实施

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沪28条),本市已出台若干社保减负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今年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预计今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

二是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三个月

三是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截至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完成7.3万户参保单位的延缴报备工作。

上述各项政策,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为延续政策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项新政将合计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24亿元。

4、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参保对象的社保权益,市社保中心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一是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二是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后,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社保中心已采取措施,包括对信息系统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暂缓政策实施准备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


答记者问

上海市社保减免政策出台后,市人社局副局长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了解答。以下为副局长答记者问节选:

记者:此次减免社保费政策从2月份开始执行,国家政策明确2月份已征收社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请问本市是否存在2月份社保费退还问题?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予清:本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单位2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将在3月份进行申报缴纳,因此不存在退还2月份社保费的问题

记者:本市社保缴费年度从今年起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较往年推迟3个月,请问企业后续要办理什么手续,什么时候办理?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予清: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也将一并顺延。今年计划3月中下旬启动2019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将通过“上海人社”APP、“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发布,市社保中心也将同步向所有参保企业寄发书面通知,告知相关办理流程和有关事宜。届时,参保企业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完成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和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申报。市社保中心将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核定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记者: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与企业划型相关联,很多企业都非常关心,请问本市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企业如果有异议,该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予清:在企业划型工作中,我们将确保客观、公平、公正,请参保企业放心。本市将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如果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我们将通过多部门会审确认,必要时,还请企业配合提供划型需要的相关材料。


贵州社保减免政策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月份需连续连贯,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不适用对象范围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利于企业准确、便捷办理申报。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后,确保其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

(四)关于缓缴处理

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地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职工权益

减免政策是对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应缴额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九)关于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关于预算收入调整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限,统筹考虑全年社保基金收入情况,合理测算减免期减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广西社保减免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减免范围及时间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办法

大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

其中,全区大型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统计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区大型企业名单比对现行参保数据库确定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类型。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含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原有程序办理。

三)已征收社会保险费处理

2020年2月份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地区,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如选择退费的,要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和执行期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二)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保障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严禁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控,做好基金运行风险应急预案;根据基金减收情况,可及时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二)各市要切实履行本地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按要求落实本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资金。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各地可动用基金滚存结余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结余最高使用额度可不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0号)规定限制。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不足支撑9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8号)规定,申报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五、工作要求

一)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参保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人员权益记录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业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西藏社保减免政策


...
第二条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条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结合我区基金承受能力,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标准和期限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参保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免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6月;

(二)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征3个月,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4月;

(三)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具体减免参数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第五条 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与经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确定企业类型,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调整,做好参保单位的减免标识。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分

企业类型划分结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实时对外发布公告。

参保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后予以变更。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第六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书面申请,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缓缴期间,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应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第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以网上办理为主,倡导“不见面”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机制,允许各参保单位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各参保单位(含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社会保险费实行月核月缴,通过登录西藏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hrss.xizang.gov.cn),在线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业务(含人员增减、基数调整),并自行打印《社会保险核缴通知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参保单位应当提交的申报核定资料,在疫情期间可通过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寄送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待疫情解除后前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针对提供资料不全的,参保单位应限期补齐;与实际经办业务不符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补退收业务。

第八条 对已按减免前费率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批量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做退费处理,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督导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按月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

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间,及时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


社保减免政策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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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减免政策,目前全国28省已交卷,山东、河北、重庆三兄弟,你们该打屁股啦!下面汇总所有出台的省地社保减免政策细则,以供小伙伴们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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